刑法 - 第三十六章

2010年12月26日 星期日

前幾周有一堂刑法概要的課
上課教官超厲害的!!
法條內容一字不漏的講給大家聽
完全不需要講義、法典等東西來輔助上課
手上只有一隻麥克風就行了
而且講話速度也很快
稍不留神筆記就來不及作了

但是整堂課對我個人覺得比較可以拿出來 highlight 的就是最後一章

第三十六章 - 妨害電腦使用罪
第三百五十八條(入侵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)
無故輸入他人帳號密碼、破解使用電腦之保護措施或利用電腦系統之漏洞,而入侵他人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三百五十九條(破壞電磁紀錄罪)
無故取得、刪除或變更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之電磁紀錄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三百六十條(干擾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罪)
無故以電腦程式或其他電磁方式干擾他人電腦或其相關設備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三百六十一條(加重其刑)
對於公務機關之電腦或其相關設備犯前三條之罪者,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。
第三百六十二條(製作犯罪電腦程式罪)
製作專供犯本章之罪之電腦程式,而供自己或他人犯本章之罪,致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。
第三百六十三條(告訴乃論)
第三百五十八條至第三百六十條之罪,須告訴乃論。

會特別注意大概是因為電腦跟我們的生活已經分不開的關係吧
試想,沒有電腦的日子...
wow...

0 意見:

  © Blogger templates Newspaper II by Ourblogtemplates.com 2008

Back to TOP