爆頭

2009年12月30日 星期三

看本文之前,請先看下面這則新聞

出處︰[新聞] 男女朋友吵架 警開槍擊中少年腿腹

基隆一名16歲游姓少年今天下午跑到女朋友家中談判,雙方一言不合,少年竟拿出開山刀挾持女友和女友的母親,警方獲報趕到現場,少年情緒失控拿著開山刀對著警察亂砍,最後警方連開三槍制止,打中少年小腿、腹部,少年不支倒地時撞傷頭部,目前昏迷送醫急救。

警方調查,家住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的少女與16歲的男友游姓少年吵架,警員獲報趕往處理勸架不成,游姓少男竟持開山刀衝向警員,警員見狀一時心急,拔槍朝少男腹部、腳部射擊,擊中少年的腹部及小腿。

警員事後立即通報消防局人員將少年送往基隆長庚醫院急救,少年的大腿、腹部共有5處彈孔,有生命危險。



同一個事件,但是這篇有比較完整的內容

昨天下午看到這則新聞,而這則新聞也迅速引起廣大的討論
能夠被討論兩天,而且回文量有 20 篇真的蠻驚人的…
部份網友如是說︰員警有執法過當的可能 balabala 的

我要說的是…
1. 誰人會跟女友談判帶開山刀?
2. 少年向員警持刀衝向員警視同襲警吧!

我對槍枝的使用條例不瞭解,所以不清楚第一發是否要對空鳴槍
但是… 近距離內誰管你那麼多阿
你以為每個員警都是葉問還是李連杰?
一個紅了眼要拿刀砍你的人,第一發是鳴槍是要等著被砍喔?
而且第一發打中腳部已經算是仁慈了
一堆人在該警察不應該打腹部 balabala 的
緊張的時候手一抖準頭就歪了,這不懂嗎?
難道警察每天都有槍枝訓練嗎?
就算有,人形靶是不會動的,現場的人是會閃會躲會動的,誰在近距離內對得準?

台灣就是太濫情才會讓一堆人權團體出來告非邀
殺人放火的人需要人權?
不要跟我說『犯人也是人生父母養的 balabala~』
那些被殺被搶的人才是真正需要人權的吧!
難道被害人活該被害嗎?
台灣法律大家都知道,就算被判 20 年,蹲個幾年之後『保現良好,予以假釋』
假釋後再犯案的機率誰能提供一下有多高阿?
要廢除死刑保障犯人人權也是可以的,請問配套措施在哪裡?

後記
搞不好少年的家長如是說︰我兒子很乖的,才不會拿刀挾持女友,一定是被朋友帶壞的
家屬群︰員警執法過當導致少年有生命危險,要求國賠

類似的案例似乎不少…
對於這類型的家長我只能說…
連自己生的孩子都不瞭解,還配為人父為人母嗎?如果不會教就不要生,以免造成社會負擔


另外一則新聞 可惡!新竹殺人飆仔 法官重判12年

看人不爽就能殺人
殺了人被法院判 12 年叫做『重判』?


今日心得︰台灣法律除了保障有錢人之外,也保障壞人,另有人權團體提供足夠人力資源協助作勢幫腔,真鬼島也。我還是盡早去跟冬瓜哥學習如何作肉粽比較能保障自己 @@


最後的最後
期末了,作業寫不完,程式也還沒做出來
我要等著被老師們爆頭了…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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